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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受损12岁女获赔3万
作者:未知 来源:网上转载 日期: 200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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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中学生文文(化名)被一个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潘某实施了强暴。贞操权受到侵犯后,文文向潘某及其父母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18日,记者从海口美兰区法院获悉,法院判令潘某父母赔偿文文精神损害费3万元。  

  
  
    
      2002年10月4日早上8时许,潘某在海口某村路口遇到海口某中学12岁女生文文,便冲上前去将文文抱到村中一半拉子屋里。当文文挣扎时,潘某就用石头砸其头部、脸部及膝盖,且用手卡着文文脖子,不让其叫喊,对文文实施了强奸。约十分钟后,村民发现并喝令潘某停止施暴。潘某便从地上爬起来,抱起文文往窗口外抛出去,而后逃回家中。文文受伤当天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处女膜裂伤、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进行了处女膜裂伤缝合术。  


  当天上午9时,潘某因涉嫌强奸被海口警方抓获。根据司法鉴定,潘某从4年前开始患病,2000年潘某到海南省安宁医院住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2年8月以后病情加重。警方认定潘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于2002年12月4日将潘某强奸案作撤案处理,并通知受害人文文。  


  文文认为,潘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潘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被监护人患有精神病并已存在明显迹象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侵犯他人,对此事的发生有过错,应与潘某共同对她承担物质和精神上的赔偿责任。为此,文文将潘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潘某以暴力胁迫原告文文,并对其实施强奸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以至住院治疗。根据司法的鉴定,被告潘某强暴原告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丧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辩认能力及控制能力,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潘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负有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的监护职责。潘某于4年前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反复并逐渐加重,其侵害原告前已有病情发作表现,而潘某的父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约束和管理,致使侵权行为发生,造成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对此,潘某的父母应承担民事过错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文文系未成年幼女,性权利的被侵害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亦对其以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合理,但综合各种因素,原告提出赔偿10万元,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潘某父母赔偿原告文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445.38元(扣除已支付的36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说法 贞操到底值多少  


  贞操权的保护长期以来是学术界和实践中讨论比较热烈的法律问题。对于贞操权被侵犯是否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而贞操权作为具体人格权利益可以通过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犯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条第2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寻求法律保护的依据。我们摈弃封建腐朽的贞操权,但对正常的贞操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这体现在性权利的自主性和不可侵犯性。对他人性权利的侵害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判决被告潘某的父母赔偿原告文文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是正确的。(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法官吴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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