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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石女 丈夫告婚检
作者:未知 来源:网上转载 日期: 200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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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房花烛,发现自己妻子是“石女”。想起婚检单上那“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证明,家住葫芦岛兴城市白塔乡白塔村的汪立国愤怒之余,几次到婚检单位去讨说法,在没有任何结果后,又将这家婚检单位告上了法庭,可一告就是4年,两级法院7次开庭下了5个判决和裁定,但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3日前,在辽宁省高法的关注下,汪立国又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新婚之夜:发现娶了个“石女”  


  汪立国今年33岁,1997年4月,他经人介绍,与外村的于丽(化名)相识后,不久就订了婚,1998年2月19日,他们去兴城市妇幼保健院作了婚前检查,经过对双方的检查后,他们都得到了一张有医生签字的写着“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婚检证明,第二天,他们领取了结婚证,3月30日,他们请来亲朋好友举行了婚礼。  


  新房里,他最先见妻子不愿脱衣还以为有些不好意思,可他的再三要求却给他带来了惊讶,妻子的前胸几乎和自己一样,而且和妻子根本就不能过性生活,接下来的数个晚上都是如此,他明白了,妻子是“石女”,于是他开始夜不回家,开始学着和别人一起抽烟喝酒打麻将,但父母总是瞒不了的,他终于和父母说了实话。  


  第一次是母亲带着于丽去了兴城市妇幼保健院,这时已是结婚的3个月之后,结果是“发育不算完全,但过性生活应该没问题,主要是双方没有配合好”,又到了葫芦岛市进行了妇科检查,结果是先天性无子宫、无卵巢,且阴道严重畸形,属于民间所说的“石女”中比较严重的一个类型。带着这个结果,他们又去了兴城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和医生这次还算重视,马上答应给做机械阴道扩张治疗,但结果还是和刚结婚时一个样,到此时,这个家庭对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彻底绝望了,又去几次想讨个说法,但没人理会,于是汪立国踏上了因婚检而引发的维权之路。  


  为讨公道:他将婚检单位告上法庭  


  2000年1月20日,兴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为兴城市妇幼保健院的法人单位———兴城市卫生局,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只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4月25日,汪立国被迫撤诉,法院说这是“民告官”案件,两日后又改在了行政庭立案。经公开审理后,2000年7月11日法院下了一审判决书,汪立国输了,法院判决婚检书合法有效,赔偿要求也被驳回,诉讼费共860元由汪立国承担,就连法院送达判决书时的60元打车费也算在了他的头上。半个月后,他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0月25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了兴城市妇幼保健院为于丽出具的婚检证明违法,但同时也维持了兴城市法院不予赔偿的判决。  


  两级法院:四年审了五次没有结果  


  但汪立国没有失去信心,他不想吃婚检的“哑巴亏”。汪立国说,他不相信他受了这样大的打击连个道歉的人都找不到,于是他又回到兴城市法院,打了“直接损失费、精神伤害费、青春损失费”都为1元的赔偿官司,同时要求退回婚检费8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但2003年的3月6日,兴城市人民法院下了民事裁定书,定论是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为“本案不属民事案受理范围,且赔偿请求早在本院和市中法都在行政判决时已被驳回过”。接到这个裁定,汪立国更不服气了,打行政官司时,说赔偿应在民事法庭另行审理,可在另行审理时,又说在行政判决时已被驳回过,不能再另起诉。于是又上诉至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23日,市中法下了终审裁定,维持了兴城市法院的裁定。  


  汪立国说,自从他发现妻子的病后,他这些年真不知是咋过来的。早在1999年末,他和于丽就离了婚,而至今没有再找过对象,他认为,他的悲剧完全是婚检给造成的,这次他提出的申诉中,要求赔偿他这些年的全部损失,包括他结婚时的16000元钱,还有这几年打官司中一万多元的花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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