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3 7号)、《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市
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 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 医疗补助原则
(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
员的 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
员原 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 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
机关 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事厅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群机关,人大、政
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原参加市本级公费医疗管理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
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三、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水平、
基本医疗保障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
标准暂定为参保单位上年 度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5%。
四、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市直单位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单位性质和收支情况在预算
中予以安排或补助,并按用 款计划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
(一)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单位和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全额供给
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部分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市财政根
据单位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月将自负部分上缴财政专户,
由市财政局连同财政补助部分一并按用款计划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主要
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补助。
(一)住院起付标准的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高级 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 ,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
准的兰州市 优秀专家 ,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
退休人员补助60%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识分
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50%;其他人员补助40%。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具有正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
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
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60% ;具有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正、副县级干部及退
休人员补助50%;其他 人员补助40%。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 称并被聘任为正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
准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的专家 ,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
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正、副县级干部及退休人员
补助95% ;其他人员补助90%。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
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优秀
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正、
副县级干部及退休人员,在就诊、住院时除按上述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外,对住院期间干
部病房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给予补助。
(五)每年按本人缴费工资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1.5%补助门诊医疗费,划入个人帐户。
六、其他问题在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同时,单位可自筹资金按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本人工龄10元/年的标准 ,每年年初一次性记入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帐户。
七、医疗补助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
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
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工作。市审计局要加强医疗
补助经费的审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单位
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
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 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办法与 《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