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
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
额以上至八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 享受公务
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除外)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6元筹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 (含退休人员)
分别缴纳3元,单位缴费,在职职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中列支
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经审核后一次性
向地税部门缴纳全年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 ,退
休人员个人应缴部分在发放养老金中直接扣缴。地税部门应及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财
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八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 支付
90%,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负担10% ,超过八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互助保险基金
不再支付。
第六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
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费用书面申 请,
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病治疗通知单 。参保职工
凭大病治疗通知书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医疗终结时,
由用人单位持有关病情资料,费用原始凭据,病历复印件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
第七条 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病 医疗互助
保险,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
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
第八条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大病互助
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