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兰
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允
许自愿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本企业经济能力和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自主决定
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计算)4% 以内的
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本单位职工医疗补助。可以补贴个人帐户,也可以补贴
住院自付的医疗费。具体补贴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自行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当年未补助或节
余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