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
2.参保人员到本单位领取个人医疗保险卡;
3.医疗保险卡的使用注意事项:
(1)医疗保险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凭证。
(2)医疗保险卡由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并通过本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疗保险卡,遗失医疗保险卡就及时通过用人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封存该帐户,确需补发新卡的,在7个工作日后即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
(3)医疗保险卡遗失期间,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办理挂失期间,可暂凭身份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凭本卡中的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卡在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ATM)上查询自己的医疗帐户的余额等状况。查询医疗保险卡明细清单和修改密码可在制卡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
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门诊就医(包括门诊普通疾病、急诊)
(1)注意事项:每次处方药量标准为
①急性疾病不超过3日量;
②一般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
③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30日量;
(2)费用处理
医疗费用直接从个人帐户中扣划,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
2.门诊特定项目治疗
(1)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
①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②在一级定点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③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者透析治疗;
④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其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⑤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增设的疾病或治疗项目。
(2)有关手续办理
①发生范围内第1项治疗时,由医院主诊医生确认并办理留观手续;
②发生范围内第2项治疗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必须符合门诊特定项目家庭病床病种范围和设置标准,该范围和标准另行制定),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③发生范围内第3、4项治疗时,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诊治理由,填写《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3)费用处理
①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的(参照第一部分第四款和第二部分第二款第8条),直接从个人帐户中扣划,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本部分费用在结算时付清。
②医疗费用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3.住院治疗
(1)注意事项
①住院期间,属于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须由病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②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嘱出院日期次日起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负;
③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日。
(2)费用处理
①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的(参照第一部分第四款和第二部分第二款第8条),直接从个人帐户中扣划,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本部分费用在结算时付清。
②医疗费用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4.市内转院治疗
(1)手续办理
①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②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以上手续。
(2)费用处理
①转院后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处理;
②转入医院起付标准费用高于转出医院的,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否则不需另付起付标准医疗费用;
③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的(参照第一部分第四款和第二部分第二款第8条),直接从个人帐户中扣划,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
④医疗费用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5.转入市外医院治疗
(1)手续办理
①前提条件:本市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抢救,需转市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②本市至少两家三级医院专家会诊同意;
③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医疗机构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2)费用处理
①转院后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处理;
②转入医院起付标准费用高于转出医院的,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否则不需另付起付标准医疗费用;
③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的(参照第一部分第四款和第二部分第二款第8条),直接从个人帐户中扣划,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
④医疗费用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6.异地就医
(1)常驻境内异地工作和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发还本人,用于支付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参保人员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支,属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凭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收据,由参保单位汇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2)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病的参保人员,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住院(含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支,属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凭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收据,由参保单位汇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3)退休出境定居临时回境内就医的参保人员,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待遇。
7.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1)配药程序
①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持主诊医生签名和医疗机构盖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②可持医疗保险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
(2)费用处理
①不属于基本医疗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中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的(参照第一部分第四款和第二部分第二款第8条),直接从个人帐户中扣划,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本部分费用在结算时付清。
②医疗费用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每月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编号
说 明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
劳动保障部和我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编号
类别
具 体 列 举
一
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类
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等)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护膝带、药枕、药垫、腰围、子宫托等)
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近视眼矫形术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
其他
工伤(包括并发症及复发)、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戒毒,自杀、自残、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等
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编号
类别
具体列举
个人自负比例
一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Υ-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
自付20%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
自付50%
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自付30%
二
治疗类项目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自付10%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自付30%
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
自付20%